錯誤一:認為風險告知牌里有安全標志可以不再單獨設安全標志。
風險告知牌里的內容雖涉及安全標志,但大小不符合人的視覺注意力。根據GB2894-2008規定,安全標志牌大小、高度是有相關規定的,如:
7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(型號見附錄A)
7.1 工地、工廠等入口處設6型或7型。
7.2 車間入口處、廠區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。
7.3 車間內設4型或5型。
7.4 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、2型或3型。
無論廠區或車間內,所設標志牌期觀察距離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,應多設幾個標志牌。
錯誤二:在四大類型安全標志組合時,未按照順序排列。
按照《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》(GB2894-2008)規定:
(備注:安監總廳安健〔2014〕111號:第三十條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,應按禁止、警告、指令、提示類型的順序,先左后右、先上后下排列。這里與國標有出入)
錯誤三:安全標志輔助文字內容、顏色未按規定,標志桿上未有文字輔助標志。
錯誤五:廠內道路限高,認為只要符合GB50016就可以了(消防凈高要求4m)。
這里要注意《工業企業廠內鐵路、道路運輸安全規程》GB4387-2008,6.1.2條規定。